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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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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站, 核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文)精神,做好相关工作的顺利过渡,经研究,并报请国家能源局同意,现将当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各中心站要继续履行所辖区域范围内的发电、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职责;各地市监督站继续按照行政区划,承担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各中心站在工程现场设有项目站的,各项目站要继续按照中心站的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协调工作。各质监机构在开展工作时要接受当地能源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华能中心站继续履行所辖范围内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工程所在地中心站的协调与联系,接受工程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质监申请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电力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向总站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单机容量百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工程和跨省区输变电工程由总站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其他工程项目均由总站指定工程所在地中心站或相关中心站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直接向当地中心站申请注册,由各中心站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并报总站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质监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的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程序和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严格落实监督检查组工作细则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各质监机构在开展工作时,需出具的各类通知书和报告,必须加盖相应质监机构(总站、中心站、监督站)印章,其他单位或机构印章一律无效。要坚决杜绝出具虚假质量监督报告、冒用质监机构名称和冒用质监机构印章等现象。

四、队伍建设

各中心站要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认证和从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完善继续教育和考核机制,强化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五、行为规范

各质监机构要严格经费管理。各项资金使用要合法合规,同时要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时,质监机构与建设单位要明确各自责任。现场检查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律在现场或就近住宿,吃工作餐,不得向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试验等单位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

总站已经在门户网站(域名:http:// DLZJ.CEC.ORG.CN)开通投诉举报和公开曝光窗口,各企业和个人均可对电力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各种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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